1、封頭的制造、檢驗與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復合圖樣或訂貨技術協議要求。
2、封頭制造單位應建立健全復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關法規要求的質量體系,以確保封頭質量。
3、封頭的拼焊應由持有相應資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合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4、封頭的無損檢測應由持有相應種類和技術等級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證”的人員擔任。對分析設計的封頭進行無損檢測的人員,其技術等級不得低于Ⅱ級。
5、凡制造封頭的鋼板應有用以檢測和追蹤的確認標記。在制造過程中,如原有確認標記倍裁掉或鋼板分成幾塊,應與鋼板切割前完成標記的移植。確認標記的表達方式由封頭制造單位規定。
6、對于有防腐要求的不銹鋼以及復合鋼板制封頭,不得在防腐蝕面采用硬印作為材料的確認標記和焊工標志。
7、對于低溫壓力容器用封頭及需進行疲勞分析設計的封頭,不得采用硬印作為材料的確認標記和焊工標志。